一、严禁下列违法行为:
1.利用“军”字招牌搞商业营销宣传,利用与军队关联的敏感词语命名App、小程序,开店铺、拉客户、售卖军服及其仿制品;
2.利用QQ、微信朋友圈、闲鱼等网络平台进行私下交易,售卖军服及其仿制品;
3.利用抖音等网络社交软件在推销商品、展示才艺等活动中穿着军服及其仿制品;
4.私自生产或购买军服专用材料,加工制作军服;
5.服装市场、劳保店铺违规销售、囤积军服及其仿制品;
6.商场、宾馆、旅游景点等场所,开辟专店专柜,售卖军服及其仿制品。
二、法律责任提示:
1.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或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军服承制企业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或者军服承制、承运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运输数量以及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5.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提醒告诫之日起,广大市民、各市场经营主体应高度重视,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抵制违规穿着军服的行为,不生产、销售、购买军服及其仿制品,不使用涉“军”用语开展营销,以敬畏之心守护军服,维护人民军队的形象和荣誉。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
如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欢迎拨打下列举报电话: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35-12315;
郴州军分区:0735-2450262。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
来源:郴州市场监管
一审:陈青梅
二审:陶子瑶
三审:肖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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