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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中秋国庆!提醒告诫!

  • 2023-09-27

告诫书

关于规范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

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销售月饼、高端烟酒茶、蟹卡蟹券预付卡等节日特色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构原价、虚假降价、模糊标价等价格欺诈;严禁哄抬价格、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
四、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力度。
五、客运、高速救援等交通运输领域及服务区等封闭区域商品及服务价格要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严禁不执行政府定价、实施价外收费等违法行为。
六、各景点景区、宾馆酒店等旅游相关商品和服务收费要履行价格承诺,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落实优惠、减免措施,属于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强制消费者进行购买;严禁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落实优惠政策等违法行为。
七、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最高可处200万元的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12345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郴州广电融媒中心报道

编辑:王园靓
二审:袁俊杰 何璇
终审:吴剑
转自:https://mp.weixin.qq.com/s/dJ6Vo1KzWL11lX2pIvZB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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