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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中秋哄抬价格,最高罚500万!

  • 2024-09-10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中秋、国庆将至,为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各经营主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销售月饼、高端烟酒茶、蟹卡蟹券预付卡等节日特色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严禁低价高结、虚假折价、误导性标示价格、不按约定折抵价款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公共客运、出租车、高速救援服务等交通运输领域及服务区等封闭区域商品及服务价格要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严禁不执行政府定价、实施价外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六、各景点景区、宾馆酒店等旅游相关商品和服务收费要履行价格承诺,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落实优惠、减免措施,属于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强制消费者进行购买;严禁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不执行价格优惠及减免措施,不履行价格承诺,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行为。

  七、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最高可处200万元的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12345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来源: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海丹

二审:李景权

三审:李红兵

转自:https://mp.weixin.qq.com/s/DCheV5bYeTtV32EOgyeX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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