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投资超过2亿元或年内月平均劳动用工超过2000人或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生产性重大项目,由区委、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给予更大优惠。
(二)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区监察局、区治理办负责受理有关投诉。一个部门如出现一次被投诉且经核实确有违反本《规定》或不当行为的,由区监察局、区治理办告诫;两次的,下发整改通知;再次以上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四) 本《规定》由区商务局及有关部门解释。
(五)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政策有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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