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投资项目用地面积按投资额审批,具体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2号)执行。
(二) 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1年内竣工投产;5000-20000万元的2年内竣工投产;2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3年内竣工投产。除研发性项目或遭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项目或施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外,未达到此建设进度,并且推迟1年还未竣工投产的项目(投资5亿元的,连片开发1000亩以上办厂的,推迟2-3年)不享受本《规定》的用地、用电、用水、收费、财税优惠政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认,由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验资为准,验资费由受益财政和项目业主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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