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在园区内新办生产性企业,以园区或企业为单位,投产后5年内,每年园区内新办生产性企业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超过80万元以上,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的,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5%给所属园区的开发建设主体或企业。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国家质量管理奖及世界500强企业称号的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区政府批准财政奖励优惠可再延长5年。
(二) 对在园区外新办企业年实际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分别按下列比例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1. 一般性生产企业按25%
2. 国内500强企业或上市公司投资的一般生产企业,按35%
3. 投资本区电子信息企业或兴办的企业被省有关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45%
4. 世界500强公司投资兴办的企业或被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国家级名牌产品(有效期)的企业,按55%。
(三) 对新办的实际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或旅游开发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5%一次性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四) 对新办的实际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商贸经营性企业,按其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的25%一次性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
(五) 企业上缴税收达到一定规模或增幅的,按《北湖区培植财源贡献奖考核办法》(北政办发〔2004〕30号)给予奖励。
(六) 对外商投资(指外国和境外投资,下同)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期满后,经批准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税洗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 对外籍人员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减除国家征收起点的基础上,再减除其它费用32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免徵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徵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一般贸易及来料加工货物出口的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十) 民营企业投资新办的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自投产年度起,前两年免徵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 列入市(区)重点项目的外来和民营投资项目,可优先享受市(区)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公司的贷款贴息和信贷担保的支持,并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省和国家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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