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投资者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先期付清征地最低成本费(付给农民的征地费、补偿费,国家和省收取有的关费用)后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剩余土地款可由市、县(市、区)政府借给企业用作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借款年限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投资者如改变用途,政府将依法收回;若发生土地转让,由转让方清偿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再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
(二) 土地使用权可采取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解决。兴办生产性项目租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租金可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折算的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采取将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外来投资者共同兴办工业、农业产业化、旅游景点开发项目。
(三) 对投资者在园区与兴办经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和年上缴地方财政税收达300万元或年产值达1亿元的国家鼓励类工业 产业项目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价款可执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土地价款经财政部门同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从财政返回给园区的土地出让金中贴补或实行全额借资,借款年限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投资者如中途改变用途,政府将依法收回土地;若发生土地转让,由转让方清偿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后,再办理土地转审批手续。
(四)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园区管理机构依法对园区内土地进行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徵用土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及征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除国家和省、市收取的部分外,固定返回部分返还给开发者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五) 对市规划控制区以外的土地用于生产性项目的,其土地出让金实行先交后返,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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