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惠政策
优 惠 政 策
适用范围
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实行积极的土地使用政策
实行财税扶持政策
强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责任
实行优质服务
实行优惠政策与项目建设进度挂钩
其它
实 行 收 费 优 惠 政 策
(一) 用电用水的价格优惠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项目,其用电报装费给予免收,企业生产、基建用电电价(含附加费)分别为:
单位:元/千瓦时

规格

平段收费

高峰段收费

低谷段收费

1-10千伏

0.48

0.648

0.201

35-110千伏

0.46

0.621

0.184

110千伏

0.435

0.587

0.174

220千伏

0.419

0.565

0.168


丰水期可下调0.04元/千瓦时。企业生产、基建用水水价按规定价格优惠20%

(二) 对在园区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其应收取的行政性收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外,一律免收;对在园区外投资的项目(不含商贸经营性项目),其应收取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外,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三) 鼓励投资者出资购买我区现有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全部产权或股份兴办生产性项目。凡涉及国有企业产权或股份(破产企业财产除外)转移给外来投资者,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时,由原国有企业交清所欠税费后,有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不再收取外来投资者其它任何费用。

(四) 对2005年起投资新办的工业,农业产业化、旅游景点开发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达100万元以上的,可向市申请特批一辆小车在市管辖的公路上免交过路(桥)费。

(五) 由各单位牵头组建和自行组建的各类企业协会、行业协会,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企业或投资商参加,有关单位不得硬性要求企业或投资商入会,更不得强行要求其缴纳会费。

(六) 新注册企业的公司印章、合同印章、财务印章等主要印章须由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的,其收费优惠50%,其它印章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刻制单位。

(七) 凡在企业工作2年以上、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外来投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转为我区城镇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