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用电用水的价格优惠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项目,其用电报装费给予免收,企业生产、基建用电电价(含附加费)分别为:
单位:元/千瓦时
规格 |
平段收费 |
高峰段收费 |
低谷段收费 |
1-10千伏 |
0.48 |
0.648 |
0.201 |
35-110千伏 |
0.46 |
0.621 |
0.184 |
110千伏 |
0.435 |
0.587 |
0.174 |
220千伏 |
0.419 |
0.565 |
0.168 |
丰水期可下调0.04元/千瓦时。企业生产、基建用水水价按规定价格优惠20%
(二) 对在园区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其应收取的行政性收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外,一律免收;对在园区外投资的项目(不含商贸经营性项目),其应收取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外,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三) 鼓励投资者出资购买我区现有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全部产权或股份兴办生产性项目。凡涉及国有企业产权或股份(破产企业财产除外)转移给外来投资者,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时,由原国有企业交清所欠税费后,有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不再收取外来投资者其它任何费用。
(四) 对2005年起投资新办的工业,农业产业化、旅游景点开发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达100万元以上的,可向市申请特批一辆小车在市管辖的公路上免交过路(桥)费。
(五) 由各单位牵头组建和自行组建的各类企业协会、行业协会,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企业或投资商参加,有关单位不得硬性要求企业或投资商入会,更不得强行要求其缴纳会费。
(六) 新注册企业的公司印章、合同印章、财务印章等主要印章须由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的,其收费优惠50%,其它印章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刻制单位。
(七) 凡在企业工作2年以上、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外来投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转为我区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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